九三學社江蘇省委員會機關印章和介紹信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社省委機關印章和介紹信的管理,規范印章和介紹信的使用程序,依據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1.“九三學社江蘇省委員會”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各職能部門印章由部門保管。
2. 使用“九三學社江蘇省委員會”印章,必須經社省委專職副主委簽字批準,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3.所有印章和介紹信不得隨意外借或攜帶,不得隨意更換保管責任人。若確需外借或隨身攜帶的,必須按使用權限請示予以批準。
4.除會議紀要以外,所有公文都應加蓋印章。發文用印應與承辦部門相一致。
5.對外公務往來需要以省委會名義開據介紹信、證明信,需使用“九三學社江蘇省委員會”印章,由專職副主委批準后加蓋印章,如以職能部門名義開具介紹信、證明信可使用職能部門印章。
6.所有印章和介紹信都必須做好保管和使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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