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新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鼓勵創業創新
近年來,學術界不斷呼吁我國應當制定個人破產法。制定個人破產法應充分認識到其鼓勵創業的功能,基于債務人重新開始理念進行制度設計,合理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程序逃避債務。
1.充分重視個人破產法的鼓勵創業功能
歷史上看,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多數國家法律都曾規定通過各種懲罰措施迫使債務人償還債務。這種制度的弊端在于,對于僅因商業風險而遭遇財務困境的誠信企業家而言,嚴厲的懲罰措施會極大挫傷他們的創業熱情,甚至剝奪再次創業的機會。允許個人破產與政府鼓勵和培育企業家精神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因此目前國際上已逐漸廢棄債務人懲罰理念,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債務人重新開始理念的個人破產制度。
從制度供給角度看,市場經濟應當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促進經濟增長。個人破產制度除可對個人債務進行規制,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還可將《企業破產法》無法涵蓋的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其中,降低他們的經營風險。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制定個人破產法有助于推動我國創新創業的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2.明確樹立個人破產法的債務人重新開始理念
隨著個人債權債務糾紛數量逐年上升,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無法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組程序,法院“執行不能”的案件缺乏依法退出路徑,成為長期困擾債權人、債務人和法院的難題。雖然司法實踐中曾嘗試多種舉措,但其著眼點都在于通過懲戒等方式盡可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不具備個人破產法更為重要的鼓勵債務人重新開始的功能。
在立法理念上,我國制定個人破產法應堅持債務人重新開始理念。個人破產法不是簡單的免除個人債務,而是通過特殊的破產程序幫助債權人公開、公平、公正地獲得債務清償。個人破產制度也不是針對債務人的懲戒制度,而是一種社會保障機制,讓債務人獲得重振旗鼓的機會。
3.穩妥設計個人破產法的非訴程序
在個人破產法的程序設計上,應著重關注:
(1)防止個人破產清算程序濫用。個人破產法應當對申請人的破產財產狀態與破產原因設置一定要求,對能夠申請破產或者破產重組的案件個人進行嚴格界定,防止企業通過個人破產來進行法律套利。同時,參酌國外立法實例,法律在賦予債務人免責可能性的同時,對剩余債務的免除進行嚴格的限制。應明確清算破產和重組破產的界限,對于未來有一定清償能力的債務人,應適用破產重組程序,禁止個人債務人通過清算破產的方式來逃避本可以償付的債務。
(2)加強個人征信體系對個人破產程序的互相支撐。發達國家的破產立法經驗表明,個人破產制度并非僅僅是個人征信制度健全之后的產物,二者能夠相互彌補、相互促進。個人征信系統將有助于推動個人破產案件的公平處理,而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各項信息也能充實和促進個人征信系統的進一步完善。
(3)設置個人破產的前置程序。為防止個人破產案件劇增大量占用司法資源,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應當將和解程序作為個人破產前置程序。只有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和解失敗后才能正式啟動破產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實現個案公平正義。
(4)建立個人破產案件簡易程序。個人破產案件一般債權人人數較少、債權債務關系相對簡單,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個人破產法普遍設置簡易破產程序。當前我國部分法院在企業破產案件中,對于簡易程序已經有所嘗試,成效良好。針對數額較少、爭議不大的個人破產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提高個人破產案件的處理效率。
(社省委調研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