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問題及制度構建
發布時間:2019-07-25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本站原創 瀏覽次數:
陳昕
(宿遷學院,江蘇宿遷,223800)
提要:企業不僅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必須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本文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淵源及理念發展著手闡明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理論問題,繼而對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最后提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對策建議:要充分發揮政府在推進企業社會責任中的作用,大力提高企業家社會責任意識廣泛發揮社會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問題;對策;建議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淵源及理念發展
1932年,哈佛法學院多德教授在《董事應該為誰承擔義務?》一文中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多德認為,應當把公司看作是一個既有社會服務功能、也有營利功能的經濟組織,…公司經營者的應有態度是樹立自己對職工、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多德的觀點遭到了伯利的反對。伯利認為,如果不能提供一套清晰而且能夠合理落實的對他人負責的方案,就必須強調“公司存在的惟一目的是為股東們賺錢”。并引發一場眾多學者參加的辯論。然而,伯利在20年后的1954年承認:“辯論已經(至少目前是這樣)以多德教授的觀點為優勝而宣告終結了”[①]。“公司社會責任”的觀點已經為學者廣泛認同。正如日本著名法學家金澤良雄所說:“今天的企業,本已經擺脫了單純的私有領域,而作為社會制度有力的一環,其經營不僅受到資本提供者的委托,而且也受到包括資本提供者在內的全社會的委托……換言之,即無論在理論上或實際上,已不再允許片面地追求企業一己的利益,而必須在與經濟和社會的協調中最大效率地與各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并且立足于生產物美價廉的商品和提供服務的立場。只有這種形態的企業才能稱之為現代化企業,而所謂經營者的社會責任也就不外是要完成這個任務。”[②]1973年,著名國際法學者施米托夫也指出,把公司僅僅作為賺錢的手段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如今公司已經成為實現社會進步的工具。這一職能只有在資本、經營者與勞動者在法制框架內精誠合作、共同努力的前提下才能實現。歐洲新公司法的精神必須體現出建立在公司社會責任之上的經濟新秩序的理念[③]。
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也已經被企業廣泛接受。
跨國公司的產生和發展也說明了這一點。早期跨國公司的發展中充滿了血性和奴役,同時也伴隨著激烈的反抗,只有其開始適當關注到東道國的民生時,這種反抗才平息,跨國公司的蓬勃發展才得以實現。所以,當今跨國公司的工商領袖們也普遍接受了社會責任的理念。耐克公司在過去有關它的新聞中幾乎與童工和血汗工廠劃上等號。現在耐克正在努力為自己營造慈善機構的形象,它在大力宣傳自己向“氣候基金會”捐錢的善事,似乎使人感覺,生產體育用品只不過是其次要的一項活動。[④]在我國,中國電網公司、中國石化公司等著名企業,近來也紛紛發表社會責任的白皮書,并以此作為企業的文化資源。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將企業內在的本質屬性——利潤的追求和對社會承擔責任等同起來,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追求利潤成為同義語。企業僅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之內,利用他的資源和從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⑤]這便是一元的社會責任。
19世紀末期至20世紀中期,由于企業不擇手段地獲利損害了公共利益,滋生了大量外部性問題和不公正現象,如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安全等。于是,政府開始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競爭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要求企業必須保護社會利益,不得以侵害社會利益為代價獲取自身的利益。企業負有的不僅僅是增進社會財富的經濟上的責任,還有不損害社會利益的法律上的責任。這使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產生了質的變化,企業的目標從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利潤追求轉換為只有法律的允許下才有資格實現利潤。企業社會責任是法律責任加經濟責任。這便是二元的社會責任。
20世紀末,在依然奉行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同時,將“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保護以及公司與社會協調發展等內化為企業的規范和制度,深刻反映了現代社會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它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還應兼顧勞動者、管理者、公司供血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還應考慮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社會的利益,如勞工保護、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可持續發展、綠色GDP等。
二、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現狀不盡如人意,存在的問題觸目驚心。
(一)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
許多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逃避支付法律規定的薪資與福利。員工在遇到勞務糾紛需要投訴時,沒有任何憑據。如深圳市在一次勞動合同專項檢查中,共查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三千余家。在檢查中發現,企業瞞報少報用工人數、管理人員代簽合同等問題十分嚴重。有些企業為了逃避員工職業病造成的法律責任,固定時期換一批員工,把犯職業病的員工推向社會。
(二)安排工作超時、超量,惡意拖欠員工工資
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廣東省的外資企業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約62%的人一周工作7天,不按規定安排周末休息,也無調休,連法定節假日上班也不支付加班工資;有1/4以上的員工不能按時領取工資,半數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⑥]
(三)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安全設施投入嚴重不足
雖然中央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視安全生產問題,對生產的安全有很多的規定,可謂三令五申。但一些企業管理者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不重視或只是口頭重視,降低自身所應該遵循的安全標準,安全設施投入嚴重不足,相當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業自己的利潤。而安全生產標準的降低,所帶來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企業安全生產隱患太多,生產事故、人員傷亡時有發生。
民營企業社會保險覆蓋率較低,根據廣東省統計局對全省600家非公有制企業的2002年企業養老保險的情況調查,民營企業比港澳臺資企業和外資。
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對策建議
(一)發揮政府在推進企業社會責任中的主導作用
我國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政府在引導市場經濟發展方面仍然發揮著主導作用。在中國目前缺乏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基礎和各種社會力量的情況下,政府的引導和推進作用顯得更加重要。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和完善有關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規,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把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寫入《公司法》,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逐步法制化。對不符合國際慣例、規定不明確的現行勞動法等法規,可通過人大立法或地方立法等予以完善與修改,同時制定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地方法規,以員工待遇、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為主要內容,強化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制意識。加大對嚴重違反《勞動法》、《生產安全法》和《環境保護法》的企業的懲罰力度,引導企業轉變經營理念,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在政策機制上對企業形成激勵和約束。設立政府“企業社會責任獎”,定期開展“優秀企業公民”評選活動,表彰模范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激勵和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改善員工工作和生活條件、加強環境保護、捐助公益和慈善事業的企業予以政策優惠,逐步形成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和保障制度。政府在采購、投資和科技項目立項、對企業的資助等方面實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制度,未通過認證的企業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和投資項目的投標、不得申請政府科技項目立項等資助,逐步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企業進入市場的準入條件,有過社會責任“不良記錄”的企業,限制進入市場。
(二)提高企業家社會責任意識
以前,我們往往只強調企業家的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如今必須要求企業家同時具備履行社會責任的素質和能力。企業家必須充分認識企業與社會的關系,認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意義,理解企業社會責任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理解企業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的關系,才能樹立正確的企業責任觀,增強社會責任使命感。
第一,企業是社會的企業,社會是企業的發展空間和利潤來源,所以企業必須通過合法生產和提供服務獲得利潤和自身發展,即要履行應承擔的善待員工、保護環境、回報社會等社會責任,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企業的使命和義務。
第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信息時代企業的社會責任極易受社會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一種新的競爭力。良好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更有利于獲得市場,穩定顧客。
第三,經濟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和前提,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經濟責任的延伸和保障,二者互動與和諧統一才能使企業得到最大的發展。企業越發展,擁有的員工和消耗的社會資源也越多,相應的應履行的社會責任也就越大。企業必須在履行經濟責任的同時,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使企業發展和社會和諧發展有機的統一。
(三)發揮社會各界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作用
新聞媒體應加大對違反《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虐待員工、非法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坑害消費者利益、拒不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的曝光力度。
消費者協會要鼓勵和倡導消費者使用優秀“企業公民”產品,抵制缺乏社會責任企業產品。
加強社會各界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約束和監督,形成與法律監督相對應的社會公眾監督體系。通過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形成全社會的監督氛圍,促使企業成為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組織。
當然,我們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必須首先建設合理的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相協調的責任機制,不能無限放大企業社會責任。更反對隨意向企業拉“贊助”,甚至變相攤派的惡劣行為。只有科學評價和把握企業的社會責任,使企業的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相符,才能保證企業持續發展,為和諧社會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注釋:
[③] See: Schmitthoff, the future of the European Company Law Scene the Harmonisation of European Company Law,(1973), P.27.
陳昕,男,1982年生,江蘇泗陽人,宿遷學院經濟師
研究方向:經濟法
通訊地址:宿遷學院經貿系
郵政編碼: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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