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范文:謹防網絡收養問題
近日,“高管被指性侵養女事件”被社會廣泛關注,其背后也反映出網絡收養存在的問題:
1.違法現象多發。目前,網絡上各類收養網站和相關QQ群顯見,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收養行拐賣兒童之實,多以“營養費”、“補償費”形式,將孩子明碼標價。在網上搜索“收養網”“孤兒網”等類似關鍵詞,不乏民間收養網站、論壇或聊天群,甚至“送寶”“領寶”“代辦出生證”等一應俱全,形成“產業鏈”。2.違法行為隱蔽。目前,網絡收養常以“公益項目”名目存在,平臺打著“為家庭圓夢”自發自愿的招牌,送養人、收養人雙方或中介三方,通過自行協議,實現不合法“民間領養”。因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失獨家庭”、“大齡家庭”情感及養老問題,社會存在同情心態,對違法行為認識不足。3.亂象缺乏監管。目前收養法及相關法規對網絡收養如何定性、如何規范和監管均無涉及,網絡收養游離在監管之外。一些網絡主流平臺雖將“送養小孩”、“網絡收養”等明顯信息作了清理或屏蔽,但相關線索的網絡查找并非難事。如知乎APP上以“送養”為關鍵詞進行搜索,輕易就能找到多條“送養小孩”信息。為此,建議:
1.完善對網絡收養的監管。兒童收養應從有利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推進政府與民間配合,促進民間與國家收養優勢互補。全國人大應及時修訂完善《收養法》,將網絡收養納入規制及監管,明確網絡收養平臺性質,在加強政府審核批準和監管基礎上,規定只要不存在販賣兒童等非法行為的,就應允許其存在。民政部門應搭建信息平臺,將網絡收養平臺納入監管體系,并搭建網絡送養收養信息服務平臺,實現送養人和收養人信息透明、高效交換。同時,完善收養后監督機制,增加跟蹤回訪規定,設立收養觀察期,了解收養行為,保障兒童權力。
2.改進法規降低合法門檻。全國人大可考慮改進《收養法》促進合法收養,降低制度門檻。考慮放寬目前對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放寬至未成年人;放寬目前對收養人的條件規定,對在醫學上確認不孕不育者放寬至25周歲;對收養孤兒者,不受年齡限制。修改收養法第三十一條,將其改為:“沒有辦理法定收養手續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辦理仍不辦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收養人拐騙兒童的刑事責任,被收養人是被拐賣兒童的,對收養人依法追究拐賣兒童的刑事責任。”
3.加大宣傳,增進群眾了解。民政部門、福利院及醫院等相關機構應加強對收養法規政策的社會宣傳力度,暢通群眾了解信息渠道。聯合網信、公安、市場等部門形成全力,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加大對網絡違法收養平臺、機構及信息的整治,“順藤摸瓜”加強對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的打擊,形成典型震懾。同時,國家應針對當前不同人群的收養訴求,推進完善各項社會保障辦法,緩解群眾后顧之憂,從根本上減少網絡及民間收養的土壤。
(社省委調研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