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我省海洋一體化綜合執法的提案
江蘇是海洋大省,海岸線總長954千米,海域面積3.75萬平方千米,灘涂面積占全國1/4,2022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9046.2億元,占地區生產總值的7.4%,占全國海洋生產總值的9.6%。海洋強省戰略離不開高效的海洋綜合治理體系。2018年我省進行的機構改革,撤銷了原海洋與漁業局,其海上執法職能分別劃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部門,加上自成一體的海事、海警,重回分散執法為基本特征的海洋執法體制,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多年來助力海洋強省建設,推動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實踐表明分散執法也有諸多弊端,主要體現在:
一是職責交叉,政出多門,易造成管理混亂。我國現有海洋法律體系尚不完善,部門管轄權限有交叉,易造成多頭執法,或推諉扯皮,或選擇性執法,影響海上執法的全面性和權威性。
二是分兵把守,互不統屬,易造成效率低下。各海上執法隊伍分屬不同部門主管,職能單一,機制不一,難以整體高效應對形形色色的海上突發事件。
三是重復建設,成本增加,易造成資源浪費。海上執法力量分散,各隊伍都需自建專用碼頭、艦船、通訊等配套保障系統。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分散體制下的重復建設,不利于資源整合和優化使用效率。
21世紀是海洋世紀。縱觀全球,國外海上執法大致分為三種模式。一是“管理部門分散、執法權分散”模式。主要是俄羅斯和加拿大。二是“管理部門分散、執法權集中”模式。如美國、日本等。三是“管理部門集中、執法權集中”模式。如韓國。目前主要沿海國家海洋執法大多為執法權集中模式。國內海上執法主體配置組合,也可分為三種模式。一是集中模式。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省采用了這一模式。浙江2002年組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在全國率先在省級層面實現了海上執法職責的集中,2018年轉隸但繼續履行海上綜合執法職責;福建、山東、廣東也先后轉為集中模式。二是半集中模式。遼寧、天津、上海、廣西、海南五省市,將海洋資源執法、海洋漁業執法、海洋環境執法中的兩類交由一支執法隊伍統一行使,剩余的一類則歸行業管理部門。三是分散模式。河北、江蘇兩省由多個海上執法機構在各自業務范圍內行使海上執法職責。可見,國內主要沿海省份海上執法職責體系也在向集中模式發展。
隨著海洋開發利用的深入,涉海事務的增多,我省海洋執法任務日趨繁重,分散的海上執法顯得力不從心,綜合性一體化高效執法已成為迫切的現實需要。為此,建議:
一、聚焦事項劃分,推動“多頭執法”向“統一執法”轉變
通過統一授權或部門間委托執法等方式,整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海上執法職責。集約部門間的執法資源,重組業務流程,精簡執法隊伍,設立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力量,確定執法主體資格,考慮到著裝等建制因素,根據國家精簡保留執法隊伍規定,歸屬一個政府職能部門,集中行使全省權限范圍內的涉海執法職責。推動“多支隊伍”向“一支隊伍”轉變,實現一支隊伍海上執法覆蓋全省管轄海域。
二、聚焦機制優化,推動“各自為戰”向“協同作戰”轉變
進一步厘清行業監管與行政執法的關系與權限,原則上海洋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日常巡查、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責由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涉海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加強源頭審批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行業監管等職責。省自然資源廳應加掛海洋局牌子,與國家保持一致,引領我省沿海三市,強化海洋綜合主管,統一清理海洋行政執法事項,制定海洋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并實行海洋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各海洋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加強對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建立重大事項會商機制,研究解決監管執法銜接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成立專門的海洋事務協調機構。
三、聚焦科技賦能,推動“傳統執法”向“智慧執法”轉變
推行我省海洋一體化綜合執法,需要建設“江蘇省海域實時智能監管系統”,探索構筑“天上看、海上查、視頻探、網上管”綜合立體監管體系,完善智能監控網格化布局。推進集成化系統對接,打通審批、監管、執法等數據壁壘,構建集線索受理、研判預警、指揮調度、案件移交、執法公示等功能于一體“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平臺,通過提升數字平臺驅動實現海上執法的整體智治。
